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268號債 權 人 林國智 郭秀香 蔡易蓁 上三人共同非訟代理人 林育竹律師上三人共同 非訟代理人 簡羽萱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房創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各別債權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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