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493號
TYDV,112,司促,5493,20230606,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493號
異 議 人 朱孝宜

朱帝縈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正異議狀上之異議人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