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493號異 議 人 朱孝宜 朱帝縈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正異議狀上之異議人簽章。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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