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258號
債 權 人 新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春帆
非訟代理人 邵元孝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 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經債權人 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提出債務人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提出對 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31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12年6月7日具狀補正 ,仍未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迄未補正完全,於法 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