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857號
債 權 人 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鄭湘議即湘之坊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 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 0元、提出債務人鄭湘議即湘之坊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18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僅補繳裁判費,其餘逾期 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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