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2年度,31號
TYDV,112,勞簡,31,2023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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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31號
原 告 嚴勝耀
被 告 瑞裕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廣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401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5,餘由原告負擔。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401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原起訴(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而視為 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3,282元( 含111年7月份薪資45,000元、111年6至7月代墊款88,282元 ),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本院司促卷3-4頁;勞簡卷一259頁),嗣於 民國112年6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其聲明為:㈠被 告應給付原告172,132元(含111年7月份薪資45,000元、111 年6至7月代墊款88,282元、驗證費用38,850元),及自支付 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勞簡卷二115頁)。經 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係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 前揭說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111年4月間受訴外人即斯時被告公司負責 人袁脩甄之邀,自同年4月12日起受僱於被告並擔任臺南玉 井果園(下稱系爭果園)之農場管理員,月薪為45,000元, 此事除有訴外人即被告公司股東高英洲可證明原告係隱名合 夥投資在其名下股份外,亦經現任被告公司負責人何廣治



認,而原告之工作進度自同年4月12日起即在通訊軟體LINE 群組發布,且被告亦自同年5月10日起匯薪資45,000元至原 告帳戶,職離日為同年7月31日。詎被告於同年8月即未給付 7月份薪資予原告,亦未給付同年6至7月代墊款,經原告數 次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傳訊息,仍未獲置理,原告遂在通訊 軟體LINE群組通知將於同年8月10日結束僱傭契約,並於同 年月9日寄發玉井郵局存證號碼000015號存證信函予被告, 要求被告償還結清計133,282元,被告於同年月10日收受前 開存證信函,後兩造於同年9月28日在臺南市永華市政中心 勞工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惟因兩造未能達成共識以致調解 不成立。為此,爰依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上開變更後之聲明所示。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因無果園相關專業而於事業初期找原告進行技術指導與 轉移合作,而由其他股東及被告作為股東之一,兩造於111 年4月11日簽訂系爭果園頂讓契約(下稱系爭頂讓契約), 後原告被其他股東指派為系爭果園管理人,被告並未表示要 讓原告擔任管理人,然因原告對果園有專業,故由原告繼續 管理系爭果園,又被告每月所給付予原告僅屬車馬費補貼性 質之指導與轉移費,非契約對價,且被告對於原告照顧系爭 果園過程並未介入,原告就其勞動具有高度自主性,故兩造 間法律關係不具勞動契約所要求之從屬性,僅能認為屬承攬 契約,又依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見解,亦認雙方 僱傭關係不明確。縱認兩造間法律關係屬勞動契約,則因原 告任職時間已逾3個月,依勞基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規定, 應10日前預告,而原告於111年7月27日提離職後旋於翌(28 )日直接離職,並未於離職前10日預告被告,已違反勞基法 而屬違法離職,且因原告缺少預告時間致被告無法於合理期 間找人管理致系爭果園作物毀損,故原告違法離職致被告受 有損害。再原告係自願職離,非被告開除,故原告要求資遣 費於法無據,縱認原告符合資遣資格而得請求資遣費,依勞 基法規定計算,資遣費應為15,000元,而非原告所稱157,00 0元。
 ㈡因兩造間非僱傭關係,故原告請求薪資45,000元為無理由。 原告所提之採購需求單,被告從未批准過,原告亦無在通訊 軟體LINE群組或其他方式向被告呈報購買細項及去處,缺乏 明確標的,且採購需求單上各項金額,亦與原告所提之收據 不符。原告所提出之單據不能證明完全係為被告支出,且被 告已提醒原告須按公司規定打統編才能核銷,然原告購買膠 帶、飲料、機油、機油芯、機油開關等收據均無打統編;中



油發票雖有打統編,然原告並未向被告呈報購買油品後之去 處及耗量;購買農藥及肥料雖依規定無須打統編,惟原告購 買後未逐項向被告報備,因上開所有品項究為原告替被告所 買進或供其私人所有或他用,被告均無法確定,故原告之請 求無法律上之依據等語,資為抗辯。
 ㈢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勞簡卷○000-000頁): ㈠原告於111年4月12日起服務於被告受讓之系爭果園,每月從 被告處受領45,000元,最後服務日期為同年7月31日,嗣原 告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通知將於同年8月10日結束契約關係 ,而兩造間並無簽訂書面勞動契約。
㈡原告曾於111年8月9日以玉井郵局存證號碼000015號存證信函 寄送被告,請求被告函到10日內償還結清同年7月份薪資45, 000元、同年6月代墊款58,916元、同年7月代墊款29,366元 等,被告於同年月10日收受。
高英洲曾於112年5月4日出具證明書(下稱系爭證明書),內 容略以:證明原告確有投入125,000元作為隱名合夥投資在 其名下股份;證明被告股東確有聘任原告為農場管理員,並 自111年4月12日起生效,月薪為45,000元。 ㈣兩造曾於111年4月11日簽訂系爭頂讓契約。 ㈤原告於111年9月8日向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惟經兩造於同年月28日在臺南市永華市政中心勞工局進行調 解結果為不成立。
㈥下列文件及內容之形式真正不爭執:
⒈原告與暱稱「janet(豬頭圖示)」、「jenny蕭邑安」、「R ix Rh」、「奇海閒壬(即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我 是銘欽是我」、「高英洲 國際農耕隊 總隊長」之通訊軟體 LINE群組對話紀錄。
⒉原告於110年2月22日向成大智研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成大驗證公司)申請紅龍果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之產銷履 歷驗證證書(下稱系爭驗證證書),及成大驗證公司開立11 1年度追查驗證費用(稽核日期為110年10月13日)計38,850 元之收費單(本院勞簡卷二9、11、17頁)。四、茲就兩造之爭點及本院之判斷,分述如下:    ㈠兩造間是否為僱傭關係?
 ⒈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 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 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第 482條、第52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委任係指委任受任



人處理事務之契約而言,委任之目的,在一定事務之處理, 故受任人給付勞務,僅為手段,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得在 委任人所授權限範圍內,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一定事務之方法 ,以完成委任之目的。而所謂僱傭則係受僱人為僱用人服勞 務之契約而言,僱傭之目的,僅在受僱人單純提供勞務,有 如機械,對於服勞務之方法毫無自由裁量之餘地。兩者之內 容及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均不相同(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 第1018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 作獲致工資者;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 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勞動契約,指約 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勞基法第2條第1款、第2 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勞工係在從屬關係下為雇主提供 勞務,此一特徵亦為判斷勞務給付契約是否屬於勞動契約之 決定性因素,至於從屬性之內容,可分為人格上從屬性、經 濟上從屬性及組織上從屬性。人格上從屬性,指勞工提供勞 務之義務履行受雇主之指示,雇主決定勞工提供勞務之地點 、時間及給付量、勞動過程等,勞工對於自己之作息時間不 能自行支配,雇主在支配勞動力之過程即相當程度地支配勞 工人身及人格,受僱人不能用指揮性、計畫性或創作性方法 對於自己所從事工作加以影響,在勞工有礙企業秩序及運作 時得施以懲罰。經濟上從屬性,指勞工完全依賴對雇主提供 勞務獲致工資以求生存,其經濟上雖與雇主有相當程度緊密 聯絡,但企業風險由雇主負擔,勞工不負擔風險,其勞動力 需依賴雇主之生產資料始能進行勞動,因其不負擔經營盈虧 ,只要勞工依據勞動契約確實提供勞務,雇主即有給付報酬 之義務。組織上從屬性,所強調者乃勞工非僅受制於雇主的 指揮命令,更屬於雇主經營、生產團隊之一員,必須遵守團 隊、組織內部規則或程序性規定。判斷契約性質是否屬勞動 契約,應著眼義務給付實際情形,非僅依契約名稱,又因判 斷是否為勞動契約應斟酌前開各因素,若各該勞動契約因素 不能兼而有之,應以義務提供之整體及主給付義務為判斷。 ⒉本件就人格上從屬性而言:
 ⑴原告自承:我是由被告公司所有股東推派、邀請擔任系爭果 園之農場管理員,管理包含果園生產跟銷售,因被告對農業 不懂,工作內容是我自己做,要做什麼工作內容是我自己去 調整,我每天會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報告工作進度,上下班 不用打卡簽到,工作時間不固定,只要將工作做好,沒有獎 懲及請假流程,也不用找代理人,若我忙不過來我會找臨時 工,公司對於我請誰來做不會有意見,是我自動自發在群組 報告工作內容給各個股東等語(本院勞簡卷○000-000頁;卷



二116、117頁),可見原告可自行決定、調整勞務內容,亦 可自由決定工作時間,甚至無庸取得被告同意而得自行僱用 臨時工提供勞務,縱有未出勤情況,亦無需請假或因而受到 懲戒,顯與一般員工須經一定請假程序,並經雇主核備之情 形有別,亦核與勞動契約之受僱人依雇主指示為機械性的勞 務提供形式大不相同。
 ⑵佐以原告所提出而被告不爭執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之對話紀 錄(本院勞簡卷二123頁)略以:「(原告:)4/12工作進 度:⒈第四區已整地完成。⒉支條修剪,第一區已完成,第二 區預計明天完成;4/13工作進度:⒈玉井區灌溉。⒉左鎮區木 屑施放;4/14工作進度:左鎮第二區休(按應係「修」字之 誤)剪支條;4/15工作進度:左鎮第二區休(按應係「修」 字之誤)剪支條完成;4/16工作進度:左鎮全區病蟲害防治 ;4/18工作進度:玉井區病蟲害防治;4/19工作進度:左鎮 區雜草防治(噴除草劑);4/20工作進度:支條休(按應係 「修」字之誤)剪固定;玉井區割草;爆花期遇到梅雨期, 只好蓋杯子(避免花粉被雨水洗掉);是的;好的,星期五 採的果(因人力有限)會在星期六出貨,屆時再到中壢阿財 處載貨;先放公司,待一些數量(約60左右),再送到中壢 阿財那裡(要先跟我講一下);4000斤;先以公司這邊出禮 盒為主,其餘再找尋通路商;如果對運費有疑問,請付款人 當場詢問阿財,不要再透過我去了解,這樣很麻煩……;那什 麼時候會匯?我需跟股東有交代;……今天早上05:00就開始 工作到11:00,熱到受不了去休息吃飯順便刷銀行卡……;農 產品是要老天賞飯吃的,正確性要採收後才能確定,目前都 只能是預估」、「(Lauren:)辛苦了,謝謝大哥謝謝 ,辛苦了」、「(Rix Rh:)辛苦你了,嚴先生;太棒了, 感謝您!一起加油;感謝!辛苦您了;辛苦了(章魚圖示) 」、「(奇海閒壬:)真細心,幸好有大夥!感恩大家;@ 嚴勝耀,25號預計總採收幾斤;有預計當地出多少嗎?B果 以下」、「(Lauren:)辛苦了,謝謝大哥謝謝,辛苦 了」、「(我是銘欽是我:)@嚴勝耀,嚴大哥您好請問7 /8(五)的400斤是全部上桃園嗎?!謝謝;好的,麻煩嚴 大哥了,謝謝您的幫忙與配合,誠心感謝;收到,謝謝嚴大 哥;收到,感謝嚴大哥,辛苦你了……」(本院勞簡卷一53、 57、59、61、63、65、67、69、77、79、85、99、105、129 、133、135、143、147、149、161、163、167頁)。可知從 農地整理、農作物之栽種、修剪、病蟲害防治、保護、採收 、運送等,全由原告一手包辦,而被告所屬股東僅單純詢問 採收成果情形,綜合觀之,較傾向委任為一定事務之處理或



承攬中之完成一定工作,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與僱傭契約中之 人格從屬性特徵,迥然有異。
 ⑶綜此,原告之任用經過與一般公司行號進用員工之程序完全 不同,而係由股東直接指派任用,且兩造亦無簽署任何勞動 契約〔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原告在系爭果園執行職務具有相 當自主權,與一般員工應接受指揮監督之情形不同,而原告 對於自己之作息時間亦可自行支配,並且對於運費之問題, 可要求其他人自行去詢問了解,不應透過原告並增加其麻煩 ,又兩造無各項考核與獎懲,上下班亦無須簽到退,足見原 告就人格上從屬性而言,尚難謂已緊密從屬於被告,而受其 指揮監督,是應認不具備人格從屬性之重要內涵。 ⒊本件就經濟上從屬性而言:
⑴按稱合夥者,謂2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稱 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 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民法第667條第1項、第700條分別定有明文。合夥之成立, 雖不以訂立書據為必要,然當事人間仍須就如何出資及所營 之共同事業為何,加以約定,又隱名合夥需雙方達成一方對 他方所經營事業出資之合意。依系爭果園投資合約第4條、 第5條分別約定:「雙方合議(按應係「意」字之誤),乙 方(即高英州)取得果園15%之股份」、「……甲方(即被告 )應因(按應係「因應」2字之誤)營運程序,每季度結算 盈虧。其中40%將做為公司營運和擴展計畫之資金,60%將按 照股份比例分紅。」(本院勞簡卷一33頁),又原告自承其 係隱名合夥在高英洲名下(本院勞簡卷一260頁),並提出 系爭果園投資合約、系爭證明書為證〔兩造不爭執事項㈢〕, 堪認原告支付125,000元予高英洲之目的,確係使原告成為 系爭果園隱名合夥人,與高英洲、被告共同經營系爭果園, 謀求利潤,已難認具有經濟上從屬性。
 ⑵依原告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之對話紀錄略以:「(原告:) 一.產業的經營是看見其未來的發展性才會投資,不是一投 資就可以馬上獲利。……二.權責就是權利與責任。大股東出 最多錢所以有權利決定公司的經營方向、策略,而執行長負 責成敗。三.公司運作,除了開辦費、該包含每月的變動投 入和營運基金。現場工作跟打仗一樣,每天都要錢,不能一 句公司目前入不敷出,支出就全部擱下,還要現場人員先幫 公司代墊費用(包含工作人員薪水、資材錢、油費、雜費.. ....)這不合理。四.農場的銷售沒有任何款項匯入,這點 我有疑問;我覆議;一.請問召開股東會是否有通知所有股 東與會?而停止果園一切運作是誰決定?因此造成公司損失



,這責任由誰負責?二.目前我是農場管理人,承上述,是 否明天我就不用到農場管理了。三.6月和7月代墊款及7月薪 水是否請公司處理一下……;鄭重公告:7/30星期六採果,歡 迎各位大股東蒞臨(指導或幫忙皆可);⒈這是合夥關係沒 有公司行為,我身為公司股東又是農場管理人,當然得善盡 管理人職責。⒉各位若認為我不適任,就請另行推派管理人 。⒊採果後,農場的盈(按應係「營」字之誤)收當然以支 付農場開銷為第一優先,盈餘再分配給各股東;⒈當初我當 果園管理人是所有股東推派產生。⒉管理人當善盡其果園管 理義務。不然責任誰來扛?⒊既然股東欲停止一切運作,我 在此提出辭退管理人一職。希望各位股東在8月10日前推派 適合人選來管理果園。屆時果園一切事物我皆不承擔任何責 任,我只單純是股東身份(按應係「分」字之誤)。⒋若8月 10日前股東未能推派人員交接,我亦會自動卸任。其責任就 由當初提出停止果園運作的股東負責了;這是合夥關係,沒 有公司行為」、「(奇海閒壬:)……現在果園目前如大家所 知道的入不敷出,……或是所有股東增資也是一種辦法;這點 執行長是在處理本公司得(按應係「的」字之誤)事情義不 容此(按應係「辭」字之誤)。但是果園是我們幾個一起投 資的,我的股份和大家一樣沒有更多,責任是大家有投資的 人一起來努力,而且這是合夥關係沒有公司行為;瑞裕宣有 限公司暨台南玉井左鎮果園股東公告,邀請股東召開緊急臨 時會議……;各位股東,我們大概2點鐘到,到時大家見面聊 ;我方決定認賠出場,因投資報酬率和當初預期不太相同, ……但因為資金成本已耗盡且無任何股東願意增資所以我方決 定認賠出場。煩請取消頂讓合約,原定合約金160萬,所有 股東照持股分配;果園的損益比一再評估後認為不符合投資 比例,所以決定合約取消。……」、「(Rix Rh:)我建議擇 日再開會,以增資方向討論為宜,事情並不複雜!各位意下 如何?」、「(高英洲國際農耕隊總隊長:)大家都是股東 關係,這段時日,股東們跟生產部相信都很盡力,至於嚴先 生所提,我覆議」(本院勞簡卷一107、171、173、175、17 7、179、183、185、187、189、193、197、199、205、209 、211、221、223、229頁),可見原告多次自承其具有股東 身分,並且質疑被告終止經營系爭果園而可能產生之相關損 失及分擔,益徵其應屬系爭果園之合夥人,顯見其係為自己 之事業在工作,非從屬於被告而勞動,其與被告間並無經濟 上從屬性。
 ⒋本件就組織上從屬性而言:
  依上開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話內容可知,該群組功能為就系



爭果園經營事務之討論與傳達,益徵原告在被告公司組織層 級乃位於管理階層之地位,已與一般受僱員工身分不同,而 原告就提供勞務得自行安排並對所從事之工作加以影響,不 受被告規範,顯然實質上為被告廣義之經營成員之一,對公 司事務有獨立之討論權、參與權、決定權,是無從認定原告 與被告具有組織上從屬性。
 ⒌綜上各情以參,被告對於原告並無指揮監督或懲戒權,原告 提供勞務係因其好意提供農業技術(本院勞簡卷二118頁) ,且自原告提供勞務之整體過程參之,均與勞動契約之人格 上、經濟上及組織上從屬性有別,堪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 關係,非屬勞動契約,而應係合夥、承攬或承攬、委任之混 合契約,原告主張兩造間之關係為勞動契約,洵非可採。 ⒍至於原告固提出高英洲出具之系爭證明書,證明被告股東確 有聘任原告為農場管理員、月薪45,000元,此為兩造所不爭 執〔兩造不爭執事項㈢〕,惟高英洲並非被告負責人一情,為 原告陳述在卷(本院勞簡卷二116頁),是否能證明兩造間 係僱傭關係,已有可疑。況系爭證明書僅記載「被告股東確 實有『聘任』原告為農場管理員」,惟聘任係聘請擔任一定職 位或從事某職務,其基礎法律關係並非以僱傭契約為限;另 原告提出之系爭證明書及通訊軟體LINE組群對話紀錄固曾提 及「月薪」、「薪水」(本院勞簡卷一31、37、199、231頁 )等用語,惟此僅係社會一般對酬勞之通俗用語習慣問題, 無從因此遽認兩造間實質之法律關係為僱傭。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11年7月份薪資45,000元,是否有理?  經查,兩造間非屬僱傭關係之勞動契約,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是本件並無勞基法之適用,已如前述。是原告主張得依勞 基法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11年7月份薪資45,000元,於法無 據,不應准許。 
 ㈢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11年6至7月代墊款88,282元,是否有理? 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判決時,應斟 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 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 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論理法則,係指依立法意旨或法規 之社會機能就法律事實所為價值判斷之法則而言。所謂經驗 法則,係指由社會生活累積的經驗歸納所得之法則而言;凡 日常生活所得之通常經驗及基於專門知識所得之特別經驗均 屬之(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4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 事實之真偽,應由事實審法院斟酌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



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之,苟其判斷並不違背法令,即不許當 事人以空言指摘。
 ⒉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並擔任系爭果園之農場管理員期間, 有代墊如附表「項目」欄所示之款項,及分別如附表「小計 (A)」、「小計(C)」等欄所示之金額(本院司促卷4頁;勞 簡卷一259頁)等語,惟被告辯稱原告所提出之單據不能證 明完全係為被告支出,且被告已提醒原告須按公司規定打統 編才能核銷,然原告購買膠帶、飲料、機油、機油芯、機油 開關等收據均無打統編;中油發票雖有打統編,然原告並未 向被告呈報購買油品後之去處及耗量;購買農藥及肥料雖依 規定無須打統編,惟原告購買後未逐項向被告報備,因上開 所有品項究為原告替被告所買進或供其私人所有或他用,被 告均無法確定,故原告之請求無法律上之依據(本院勞簡卷 ○000-000、115-116頁)云云。經查: ⑴原告係擔任系爭果園之農場管理員〔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其有 使用割草機割草(本院勞簡卷一81、83、85頁)、噴農藥防 治病蟲害(本院勞簡卷一65、69頁)、灑肥料等需求,又系 爭果園作物收成後,其亦有尋找通路商進行拜訪、推銷、販 賣等需要(本院勞簡卷一143頁),是原告購買油品加油、 更換機油、機油芯、機油開關、購買農藥、肥料,或其餘雜 項用品,均應係供維護系爭果園水果順利生長,及銷售被告 所有之收成水果之用,尚與經驗法則無違;而原告在戶外之 系爭果園工作,本有購買水或飲料以維持身體機能之必要, 此亦與常情相符。是被告辯稱無論原告提出之發票或收據有 無記載被告公司統一編號,均無法確定係原告替被告所買進 或供其私人所有或他用,進而原告之請求無法律上之依據云 云,尚非有據。
 ⑵佐以原告提出通訊軟體LINE組群對話紀錄略以:「(奇海閒 壬:)@嚴勝耀,之後果園的情況麻煩您和銘欽對接。這樣 可隨時知道進度,……」 、「(原告:)OKAY!(兔子雙手 舉著之圖示);是否可以研議7月份開始在玉井放些零用金 (約4萬元),以為購買農藥、肥料、五金、包材、發放臨 時工資及雜費之支出;6月份支出明細更改如上;其他都是 收據;有免用統一発(按應係「發」字之簡體)票收據,也 有一般收據;附上7月份採購需求單,。請於7/10先行撥款 ,以利後續工作之推動;……現場工作跟打仗一樣,每天都要 錢,不能一句公司目前入不敷出,支出就全部擱下,還要現 場人員先幫公司代墊費用(包含工作人員薪水、資材錢、油 費、雜費......)這不合理」、「(我是銘欽是我:)THAN K YOU(史迪奇圖示);嚴大哥,再請您先行把打統編的發



票拍照給我,我先整理列檔,謝謝您;收到,謝謝;嚴大哥請問有其他購買的發票嗎?謝謝請問是免用統一發票收 據嗎?謝謝;請將統編填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再請嚴大哥 拍給我,謝謝您」(本院司促卷11、18、19頁;勞簡卷一10 1、105、107、109、123、125、131、173、175頁),可知 原告之請款流程,係將記載統編之單據交由群組內暱稱「我 是明欽是我」之人審核付款,堪認原告確係因被告經營系爭 果園所需而為被告代墊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則前揭代墊支出 對被告而言,確有增益其財產利益,而被告迄今仍未返還, 自應負不當得利之返還責任。是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 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總計(B+D)」欄所示之金額,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驗證費用38,850元,是否有理?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舉證係指就爭訟事 實提出足供法院對其所主張者為有利認定之證據而言,若所 舉證據,不能對其爭訟事實為相當之證明,自無從認定其主 張為真正。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 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 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 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⒉原告主張兩造曾於111年4月11日簽訂系爭頂讓契約〔兩造不爭 執事項㈣〕,且系爭果園有做產銷履歷驗證,故依系爭頂讓契 約第4條(火龍果產銷履歷讓渡)約定,驗證費用38,850元 理應由被告支付(本院勞簡卷一262頁;卷二6頁)云云,並 提出系爭驗證證書、系爭頂讓契約、成大驗證公司收費單等 件影本為憑(本院勞簡卷○000-000頁;卷二9-17、21-29、3 3-41頁)。然查,原告僅提出收費單,惟該收費單僅能證明 相關驗證需繳納該筆費用,況原告已自承尚未繳納該筆費用 (本院勞簡卷二119頁),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已有疑問。 又觀諸系爭驗證證書內容所載:「負責人姓名:嚴勝耀」、 「驗證有效期間:中華民國110年02月22日至111年06月24日 止」、「首次發證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2月22日」(本院 勞簡卷一269頁;卷二9、21、33頁);成大驗證公司收費單 內容:「請於2021/10/30前完成繳費……⑴111年度追查驗證費 用(稽核日期:2021/10/13……」(本院勞簡卷一267頁;卷 二17、29、41頁);系爭頂讓契約簽約時間為「中華民國20 22年4月11日」(本院勞簡卷一275頁;卷二15、27、39頁) ,在在顯示原告申請系爭驗證證書、需繳納驗證費用及時任



系爭果園負責人均在前,兩造簽訂系爭頂讓契約在後,原告 殆無可能預測到會於111年將系爭果園頂讓予被告而事先申 請系爭驗證證書。再者,依系爭頂讓契約第4條約定:「火 龍果產銷履歷讓渡,乙方(即原告)同意全權轉讓於甲方( 即被告)」(本院勞簡卷一273頁;卷二13、25、37、109頁 ),該條文應係指因系爭果園已頂讓予被告,系爭驗證證書 自應一併隨同移轉予被告,況該條文並無約定被告應繳納驗 證費用之額度,或兩造如何分擔該筆費用等文字,故此條文 無法證明係兩造就繳納驗證費用之約定。是原告主張依系爭 頂讓契約第4條約定,驗證費用38,850元應由被告支付云云 ,即乏所據,應予駁回。
 ㈤被告復辯稱:因原告任職時間已逾3個月,依勞基法第15條準 用第16條規定,應10日前預告,而原告於111年7月27日提離 職後旋於翌(28)日直接離職,並未於離職前10日預告被告 ,已違反勞基法而屬違法離職,且因原告缺少預告時間致被 告無法於合理期間找人管理致系爭果園作物毀損,故原告違 法離職致被告受有損害(本院勞簡卷二103頁)云云。然查 ,依原告提出同年7月27日通訊軟體LINE組群對話紀錄略以 :「(原告:)……我在此提出辭退管理人一職。希望各位股 東在8月10日前推派適合人選來管理果園。……」(本院勞簡 卷一219、221頁),顯見原告已給予超過10日(111年7月27 日至同年8月10日)之預告期間。縱認原告係於111年7月28 日即直接離職,惟被告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仍未就造成系爭 果園作物毀損具體舉證以實其說,其空言所辯,自難採憑。 ㈥被告另辯稱:原告係自願職離,非被告開除,故原告要求資 遣費於法無據,縱認原告符合資遣資格而得請求資遣費,依 勞基法規定計算,資遣費應為15,000元,而非原告所稱157, 000元(本院勞簡卷二107頁)云云。然查,本件原告並未請 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故被告此部分抗辯,即不足採,附此敘 明。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代墊款係以金錢為標 的而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而支付命令繕本係於112年3月21日 送達予被告(本院司促卷52、54頁),是本件原告向被告請



求利息之起算日應為同年月22日,自堪認定。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 「總計(B+D)」欄所示之金額,及自112年3月2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逾 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判決第1項所命 給付金額未逾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 執行,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准駁之諭知。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另依被告聲請,酌定宣告被告得免為假執行之相當擔保金 額。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因此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9 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 原告請求111年6月代墊款58,916元 卷頁碼:本院司促卷18頁; 勞簡卷一123頁; 卷○000-000頁 法院認定原告得請求之金額 備註 項目 金額 原告檢附單據之卷頁碼 金額 油費 7,910元 本院司促卷13-17、26頁; 勞簡卷○000-000、243頁; 卷二59、71、83頁 8,260元 僅請求7,910元 包裝材料 3,500元 本院司促卷12頁 1,680元 機械五金 14,716元 本院司促卷11頁 295元 水電 3,000元 無單據 - 藥劑肥料 16,140元 無單據 - 工資 (臨時工6.5小時) 9,750元 無單據 - 工資 (外勞3小時) 3,900元 無單據 - 小計(A) 58,916元 10,235元 合計(B) 9,885元 7,910元+1,680元+295元 原告請求111年7月代墊款29,366元 卷頁碼:本院司促卷25頁; 勞簡卷一241頁;     卷二57、69、81、119-121頁 法院認定原告得請求之金額 備註 項目 金額 原告檢附單據之卷頁碼 金額 油費 4,681元 本院司促卷26-27頁; 勞簡卷一243、245頁;   卷二59、61、71、73、83、85頁 3,831元 農藥 5,900元 本院司促卷29頁; 勞簡卷一249頁; 卷二65、77、89頁 5,900元 肥料 3,950元 本院司促卷28、30頁; 勞簡卷一247、251頁;   卷二63、67、75、79、87、91頁 3,950元 「新巨果」為植物生長調節劑 工資 (臨時工8小時) 12,000元 無單據 - 機械五金 2,300元 本院司促卷30頁; 勞簡卷一251頁;卷二67頁 2,310元 僅請求2,300元 雜費 535元 本院司促卷28-29頁; 勞簡卷一247、249頁;   卷二63、65、75、77、87、89頁 535元 小計(C) 29,366元 16,526元 合計(D) 16,516元 3,831元+5,900元+3,950元+2,300元+535元 總計(B+D) 26,4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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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大智研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裕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