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2年度,16號
TYDV,112,勞簡,16,20230606,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章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666元,原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既屬給付工資之訴,
依前揭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亦即暫免徵收1,000
元(1,500×2/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0元(1,500-1,000),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