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7369號
債 權 人 游志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琪國際有限公司、蔡永濱、翔智工程行、
劉智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率18%之依據,如無依據,請改為請求法定
週年利率6%。
二、表明各只支票之正確利息起算日(票號0000000之支票
之退票日為112年6月12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112年6
月12日)。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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