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7213號
TYDV,112,促,7213,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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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721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賴輝豐
債 務 人 李海松
李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李海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捌仟
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
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如就李海松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李建文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海松應向債權人給付柒拾伍萬陸仟玖佰肆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四月
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如就李海松之財產強制執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建文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李海松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參拾參萬參仟肆佰參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
四月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三一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如就李海松之財產強制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建文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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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