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928號
債 權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美莉、符孝尉、符孝銜、符豈嘉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符富安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符富安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
須依戶政事務所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
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願就繼承系統表之
內容負法律責任)。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符富安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符富安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
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
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五、請提出對被繼承人符富安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
(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址送達
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
六、本件債務人若有誤,應改列被繼承人符富安之全體繼承
人為債務人。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