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815號
債 權 人 銓順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昌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志雄即昌億玻璃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昌億玻璃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賴志雄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影本。
三、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329,953元如何計算而來?
並請提出完整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
載明日期、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
同時檢附並依序註記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
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
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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