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736號
債 權 人 日帝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凱健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金進輪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 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日帝汽車有限公司(下稱日帝公司)聲請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金進輪企業有限公司(下 稱金進輪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記事勿省略之最新 戶籍謄本、債權人於聲請狀提出之估價單經債務人金進輪公 司確認用印(公司大、小章)之文件,亦未提出與上開估價 單所載明細及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已催告債務人金進 輪公司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亦未敘明系爭工程車施工組裝、改裝成灑水車是否應取得 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若是,應提出其完整證明文 件;若否,亦應具狀敘明其原因;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嗣債權人雖具狀 補正部分釋明文件,然債權人亦敘明「估價單即為合約,… 系爭工程車由債務人金進輪公司為掮客,轉包予債權人日帝 公司組裝為灑水車,…後經債權人日帝公司追問系爭工程車 現使用者即第三人琦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琦鴻公司),第 三人琦鴻公司已將系爭工程車款項悉數付清予本件債務人金 進輪公司,有金進輪公司開立予第三人琦鴻公司之發票等語 ;惟債權人日帝公司仍未提出與上開估價單所載明細及金額 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已催告債務人金進輪公司給付符合請 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 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註:債權人雖提出 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
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 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且通訊軟體LINE 對話之對象究係何人,無從確認,不足為據)及債務人收受 後之覆函。綜上,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 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 有據,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 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 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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