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6736號
TYDV,112,促,6736,202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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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736號
債 權 人 日帝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凱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進輪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金進輪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金進輪公司)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權人於聲請狀提出之估價單經債務人金進輪公
司確認用印(公司大、小章)之文件。
三、請提出與上開估價單所載明細、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
票影本。
四、請具狀敘明系爭工程車施工組裝、改裝成灑水車是否應
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若是,請提出其完
整證明文件影本;若否,亦應具狀敘明其原因。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金進輪公司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
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
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
收受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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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進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帝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