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492號
債 權 人 吳麗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耀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應具狀敘明,究係主張返還投資款?借款?亦或
請求票款?
㈠若係主張因遭詐欺而請求返還投資款:
1、完整之刑事有罪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
2、完整之檢察官起訴書。
3、法院認定內容載有債務人係利用網路媒合平台為
名,行詐欺之實,詐騙債權人等詐騙手法、方式
及金錢數目若干之「完整」刑事確定判決書影本
。
4、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未約定,請改以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5、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
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
告遭詐欺撤銷意思表示,還款金額等)。
㈡若係主張借款:
1、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
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2、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新台幣(下同)200,000元予
債務人之證明文件;或同額之匯款證明(按消費
借貸係要物契約,借款人自應證明已交付借款;
如書面簽收證明、債權人匯款至債務人帳號之匯
款單等)【註:債權人雖提出匯款單及支票為證
,惟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除須有借款金額之「
交付」,尚須兩造間有借款之合意,始能成立。
況匯款之原因多端,雖可能係借款之「交付」,
但亦可能是借款之「清償」,甚或可能係給付貨
款、交付贈與金額、承攬報酬,皆無法排除,是
債權人仍應補強關於兩造借款合意之證據,否則
即難僅憑匯款單、支票等,即遽認係借款】。
3、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4、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
由、請求返還金額)。
㈢如係請求票款:
1、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或本票
。
2、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
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
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
二、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