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47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旺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1、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美商美
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松山、台中兩分部2、澳商澳盛銀行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分割于澳商澳盛
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4、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分割讓與債權人以上承受、概括承受、分割讓與等程序,經
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核准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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