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418號
債 權 人 圓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祖祺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騰鑛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 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騰 鑛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 謄本、經兩造簽章之調工施作契約書或類此書面,未敘明本 件請求金額新台幣222,310元如何計算而來?並應提出明日 期、施工地址、施工項目、調借工人姓名、年月份起迄、工 資、單位、單價、總金額之「應收帳款明細表」,並依序提 出足資認定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亦未表明明確之利 息起算日及提出請求年息6%之依據(若無法提出,請改以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 算利息),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 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 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 於民國112年6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債權 人雖具狀補正部分釋明文件,並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然 債權人亦敘明兩造間並無訂立施作契約書,亦未提出催告函 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債權人補正之 釋明文件無法足資認定兩造間確有調借工人施工、提供設備 等之債權債務關係。綜上,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 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 聲請即非有據,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是以,債 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
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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