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41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非訟代理人 湛昌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淑珍、黃水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違約事實究為何?究該當兩造契約何一條項款而屬違約?是否喪失期限利益?是否應事先催告始生效力?若是,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若否,亦應敘明其依據之契約項款為何?
二、與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債務人有返還義務之債權證明
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三、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531,864元、973,510元、
1,796,122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
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
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
?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
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
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
、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
得逾15%】。
四、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
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