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403號
債 權 人 大唐江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俊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黃愛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住址:桃園市○鎮區○○街000巷00弄00號2樓之最
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三、債務人蔡黃愛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載明欠費之住戶姓名、欠
費期間、金額、總金額等)。
五、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
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
六、社區住戶規約。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