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337號
債 權 人 林崇旭
柯直孝
陳雯琬
謝明智
賴仲秋
林家輝
林育進
林立釗
廖宇堂
黃智詠
焦靜萱
溫春梅
焦謙悟
鍾良佐
林玨年
葉振益
吳宗翰
黃崇聖
李紋瑤
劉奕翰
前列林崇旭、柯直孝、陳雯琬、謝明智、賴仲秋、林家輝、林育
進、林立釗、廖宇堂、黃智詠、焦靜萱、溫春梅、焦謙悟、鍾良
佐、林玨年、葉振益、吳宗翰、黃崇聖、李紋瑤、劉奕翰共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明祥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係遭詐騙,請求返還投資款:
㈠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㈡完整之刑事有罪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
㈢完整之檢察官起訴書。
㈣法院認定內容載有債務人係利用網路媒合借貸媒合平
台為名,行詐欺之實,詐騙債權人等詐騙手法、方式
及金錢數目若干之「完整」刑事確定判決書影本。
㈤利息起算日依據之是明文件影本(若無法提出,請改
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㈥已催告債務人遭詐欺撤銷意思表示及請求給付符合請
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
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二、如係請求返還借款:
㈠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
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㈡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予債務人之證明文件;或同額之
匯款證明(按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借款人自應證明
已交付借款;如書面簽收證明、債權人匯款至債務人
帳號之匯款單等)【註:債權人雖提出匯款單及支票
為證,惟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除須有借款金額之「
交付」,尚須兩造間有借款之合意,始能成立。況匯
款之原因多端,雖可能係借款之「交付」,但亦可能
是借款之「清償」,甚或可能係給付貨款、交付贈與
金額、承攬報酬,皆無法排除,是債權人仍應補強關
於兩造借款合意之證據,否則即難僅憑匯款單、支票
等,即遽認係借款】。
㈢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㈣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
請求返還金額)。
三、如係請求票款:
㈠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㈡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
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
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
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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