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282號
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非訟代理人 林永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子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邱子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
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二、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64,096元如何計算而
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項目、單
價、總金額等,及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其他相關單據等。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