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6262號
TYDV,112,促,6262,2023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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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626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曾兆鴻
徐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曾兆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壹仟
肆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曾兆鴻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徐聖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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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