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186號
債 權 人 瑪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武文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二、請具狀敘明請求服務費新台幣20,600元如何計算而得?
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項目、已付金
額、未付金額、總金額等。
三、請具狀敘明本件請求金額係依據系爭契約何條項款?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
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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