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6172號
TYDV,112,促,6172,202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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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172號
債 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玲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佳倫即將進酒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何佳倫即將進酒企業社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08,904元如何計算而來
?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載明㈠銷售或加工
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已付金額、
未付金額等㈡借用之機器設備分別殘值85,354元、15,78
0元,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購買原價證明及殘值簡明
計算式,同時依序檢具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四、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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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