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5796號
TYDV,112,促,5796,2023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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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5796號
債 權 人 劉亞倫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蔡佩珊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 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兩 造及所生子女劉奎德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兩造及所 生子女最近兩年財產所得資料,亦未提出蔡佩珊之親屬系統 表,系統表應載明是否再婚或目前單身?並應列載至其第一 順位直系血親尊、卑親屬,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 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5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嗣債 權人雖具狀補正部分釋明文件,然仍未提出蔡佩珊最近兩年 財產所得資料及載明蔡佩珊是否再婚或目前單身暨列載至其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尊、卑親屬之親屬系統表,亦未提出已催 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 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 。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 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 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 據)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綜上,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 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 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 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 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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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