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513號
TYDV,111,重訴,513,202306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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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13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謝奕涵

張素蘭

被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曾綉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4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12年5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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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