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96號
原 告 翁茂國
被 告 張家鈁
曾丞富
江煒展
林維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及 辯論之事項,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