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0號
上 訴 人 東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孟紀
被 上訴人 雲尚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訴
字第5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萬4,85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萬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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