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960號
TYDV,111,訴,1960,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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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60號
參 加 人 游峯祥
潘榮煌

楊林瑞香
郭曉靖
李思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陳三發與被告陳垣崇等人間塗銷抵押權等事件
,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之 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5人共5,000元) ,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另應補正民事訴訟參加㈠狀繕本67份,以利本院依民事訴訟 法第59條第3項規定將繕本送達於兩造。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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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