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59號
附帶上訴人
即 被 告 易美慧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王平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4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
上訴。經查,本件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