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791號
TYDM,112,附民,791,202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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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91號
附民原告 葉梅芳
附民被告 潘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12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葉梅芳對被告潘政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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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