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12年度,35號
TYDM,112,聲判,35,202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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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于培華
代 理 人 林智群律師
被 告 尤金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
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12年度上聲議字第3283號),聲請交付
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送達 文書,除刑事訴訟法第六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2條定有明文。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 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于培華以被告尤金龍涉嫌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無故 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 園地檢署)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2月18日以 111年度偵續字第535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不起訴處分),聲 請人對該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 檢署)檢察長於112年4月19日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3283號 處分書,認聲請人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上開駁回 再議處分書於112年5月5日送達聲請人住居所桃園市○○區○○○ 街00號11樓之2,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此有上 開不起訴處分書、高檢署駁回再議處分書、送達證書在卷可 憑(偵續字卷第57-75頁)。則上開駁回再議處分書既於112 年5月5日為合法送達,且聲請人聲請再議時所陳報之住居所 在「桃園市桃園區」,係在本院所在地,計算法定期間,亦 不得扣除其在途期間,依此,本件聲請交付審判之法定期間 為10日,並不得扣除在途期間,應計算至112年5月15日止, 該日為週一並非休息日,即為聲請交付審判法定期間之末日 。而聲請人收到該再議駁回處分後,委任律師於112年5月17 日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有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及其上



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考(聲判字卷第5頁),已經逾期,其 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應駁回之。至聲請人於刑事交付審 判聲請狀稱其係於112年5月8日收到上開高檢署駁回再議處 分書云云,並無所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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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