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43號
TYDM,112,聲保,143,202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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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芳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芳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芳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9月,於民國109年9月19 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2 年6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6月13 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28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芝菁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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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