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96號
聲 請 人 林育如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12年度訴字第495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發還林育如。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育如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遭 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認已無留存之必要,爰聲請發還等語 。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 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 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 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 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 107年度台抗字第766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扣押物有無繼續 扣押必要,案件所繫屬之法院自得依職權衡酌訴訟程序之進 行程度、事證調查之必要性,而為裁量。
三、經查,聲請人因與本案被告呂學儒、黃友協涉嫌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等案件,經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硬碟,嗣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聲請人犯罪嫌疑不 足,以110年度偵字第21745、423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 案,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本院112年度刑管字第332 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查(見偵字第42378號卷二第383至38 5頁、第391頁至393頁、第399頁至第401頁,偵字第42378號 卷三第229頁至第235頁,審訴卷第13頁至第15頁),本院審 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聲請人所有之物,且檢察官起訴 書並未將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引用為證據,又卷內並 無證據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 物、或為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並 非違禁物,且無其他第三人出面對該等扣案物品主張權利, 亦未經檢察官認為屬何人犯罪之證據,是上開扣押物非可為 證據或得沒收之物,而無留存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
上開扣押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何啓榮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合輝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硬碟(附傳輸線) 1個 林育如 電子產品(合輝興業有限公司硬碟,附傳輸線) 1個 電子產品(ASUS手機)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鏡頭破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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