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呂寶玉
被 告 連明德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刑事案件案號: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被害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已撤回 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法院應不得專就民事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二、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簡上字 第10號刑事案件(下稱刑事案件)審理中,而原告於刑事案 件審理中合法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於 民國112年6月13日刑事案件審理時,當庭撤回刑事上訴,故 刑事案件因被告撤回而終結,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已無 刑事案件可附麗,本院即不得專就民事審判,爰依刑事訟法 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