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586號
TYDM,112,易,586,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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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5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顏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
度偵字第5010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
年度桃簡字第36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顏豪明知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之 樂活會館社區設有管制門禁,顯非一般人所得任意進入之場所 ,且其並非樂活會館社區住戶,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 國111年5月9日上午5時20分許,未經樂活會館社區住居權人之 同意,待上開社區住戶進入該社區時,尾隨進入上開社區, 繼之侵入社區內桃園市○○區○○街000○0號5樓507室。嗣經該 社區總幹事陳名儀觀看監視器影像,發現有不明人士侵入樂活 會館社區,乃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 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 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即樂活會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斌斐(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陳名儀,予以更正)告訴被告 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12年6月6日具狀撤回告訴,有 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見本院桃簡卷第53頁),揆諸上 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益發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佳蓁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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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