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579號
TYDM,112,易,579,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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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5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定綸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44701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壢簡字
第87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劉定綸於民國111年5月14 日上午5時38分許,駕駛其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前往告訴人劉邦毅劉邦崑位於桃園市○○區○○路0000巷 0號住處,基於毀損之犯意,駕駛上開車輛撞擊告訴人劉邦 毅名下之3639-VP號自用小客車、上址住處內之客廳,致本 案車輛及告訴人劉邦崑所有之鐵捲門、玻璃、電視、沙發、 割草機、洗地墊機等家具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二 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且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二人對被告提告毀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 旨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然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渠等三人於112年6月14日調解程 序中達成和解,告訴人二人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 ,有本院訊問筆錄、調解筆錄各1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 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告訴既經撤回,本案不經言詞辯論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本案原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 款所定之情形,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魏妙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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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