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耀勝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6137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詹耀勝前因公共危險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壢交簡字第1882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詎不知悔改,於111年10月9日凌晨1時30分許,在桃園 市○○區○○○街0號之統一超商鑫旺門市,因不滿趙子仁結帳速 度及態度不佳,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多數 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場合,對趙子仁辱稱「幹你老師機掰 」、「你他媽你智障是嗎」、「操你妹的」等語,足以貶損 趙子仁之名譽。案案經趙子仁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 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經被告與告 訴人間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在 卷可憑(見本院壢簡字卷第49頁),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