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543號
TCDV,106,司促,20543,2017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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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543號
債 權 人 林秋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彩鳳、黃吉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黃吉勳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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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