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12年度,1206號
TYDM,112,壢簡,1206,202306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1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佩君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速偵字第23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佩君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並更正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取得利益」應更正為「取得他人財物及 竊盜」。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7至9行「,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差額1,0 50元;計算式:1099-49=1050);又另基於竊盜之犯意,於 上開時、地,以」應更正為「取得該商品,並」。二、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蘇佩君將價格新臺幣(下同)49元之「祈福御守香囊- 寬版混款」商品條碼標籤,黏貼於價格1,099元之「拉拉熊3 件式睡墊組」上,再置於自助結帳櫃檯之收費設備予以感應 ,致自助結帳櫃檯之收費設備預先設定之判斷機制錯誤,使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店誤認被告已支付應有之 對價,乃以低價出售並交付高價之「拉拉熊3件式睡墊組」 予被告,則被告係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所購商品無訛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 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2 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部分,容有誤會,然此與 本院認定被告犯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之基 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 訴法條。
 ㈡又被告利用同一次進入上開店家購物之機會,於密切接近之 時間、地點,在自助結帳櫃檯就部分商品以更換商品條碼標 籤之方式感應結帳、部分商品則逕不予結帳,以此方式遂其 減少支付總額之目的,其各舉動僅係完成單一犯意之同一或 接續行為,屬法律上之一行為。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



揭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 一重之竊盜罪論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此部分應分論 併罰,尚有未洽,在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憑己力賺取金錢, 反恣意利用上開方式以低價取得高價商品以及竊取他人財物 ,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參以其所取得之上開睡墊組及竊得如 附表所示之物,均經發還由被害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具領保管,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佐(見速偵卷第39頁) ,暨考量被告迄未取得被害人之諒解或實際賠償其損害;再 衡以被告於警詢時自陳所受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現為家管 ,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速偵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又被告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之上開睡墊組及其所竊得 如附表所示之物,固屬犯罪所得,惟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 人,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 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王惟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魏瑜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價值 1 冷藏肉-台糖豬梅花火鍋 1盒 166元 2 冷藏肉-豬里肌火鍋片大 1盒 127元 3 冷藏肉-豬里肌火鍋片大 1盒 118元 4 冷藏肉-里肌火鍋片 1盒 179元 5 嚴選品牌高級火鍋料 1袋 184元 6 小鹿山丘天然有機精油驅蚊貼片 2件 298元 7 小鹿山丘有機精油雙效防蚊液 2瓶 638元 8 小鹿山丘有機精油雙效防蚊乳液 1瓶 199元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2310號
  被   告 蘇佩君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0             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佩君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收費設 備取得利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7日晚間9時許,在桃園 市○○區○○路0段000號之大潤發中壢店內,將新臺幣(下同) 1,099元之「拉拉熊3件式睡墊組」商品條碼更換為49元之「 祈福御守香囊-寬版混款」商品條碼後,於同日晚間9時41分 許,持以至自助結帳機結帳,並將錯誤標籤之商品條碼置於 收費設備予以感應,以此不正方法,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差額1,050元;計算式:1099-49=1050);又另基於竊盜 之犯意,於上開時、地,以徒手竊取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 後利用自助結帳櫃檯無人看管之際,僅結帳部分商品,而未 將附表所示之商品結帳即離去。嗣經該店員工察覺結帳商品 條碼有異,始悉上情。   
二、案經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劉黃坤佑訴由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佩君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經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劉黃坤佑於警詢時陳述明確,復有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 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暨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 片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被告之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蘇佩君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及同法第 339條之1第2項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等罪嫌。被告如 犯罪事實欄所為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及竊盜等犯行 ,行為互殊,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另犯罪所得均已發 還被害人,爰不聲請沒收。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以高價位商品條碼更換為低價位商品條碼



後,持以至自助結帳機結帳,以此不正方法,取得財產上之 不法利益,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此部 分容有誤認,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檢 察 官 王 惟 星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鄭 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價值 1 冷藏肉-台糖豬梅花火鍋 批 1 166 2 冷藏肉-豬里肌火鍋片 批 1 127 3 冷藏肉-豬里肌火鍋片 批 1 118 4 小鹿山丘有機精油雙效防蚊乳液 批 1 199 5 冷藏肉-豬里肌火鍋片 批 1 179 6 嚴選品牌高級火鍋料 批 1 184 7 小鹿山丘天然有機精油驅蚊貼片 批 2 298 8 小鹿山丘防蚊液有機噴液 批 2 638

1/1頁


參考資料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店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