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74號
TYDM,112,單聲沒,74,202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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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六采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許秀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藥事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3071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Foaming Hand Sanitizer Alcohol Foam」1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六采有限公司許秀紅違反藥事法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307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 而該案所查扣之「Foaming Hand Sanitizer Alcohol Foam 」1瓶,係藥事法第20條第1款所稱之偽藥,且依被告許秀紅 供述,其屬被告等所有,並供其等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聲請意旨誤載為沒收並銷燬)等語。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 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 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同法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偽藥 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 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 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 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 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偽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 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 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被告六采有限公司許秀紅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桃園地檢 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0713號為緩起訴處分,依職權送 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5708號 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0年5月26日起 至111年5月25日止,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 書、再議駁回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查。
 ㈡本案扣得之「Foaming Hand Sanitizer Alcohol Foam」1瓶 ,含有「Ethyl alcohol」成分,應以藥品列管等情,有衛 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8月28日FDA品字第108001847 8號函及其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08年9月17日桃衛藥字 第1080098941號函、桃園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查。又 依被告許秀紅供述可知,上開扣案物係被告六采有限公司所 生產之產品,屬被告六采有限公司所有,且為被告六采有限 公司、許秀紅過失製造偽藥犯行犯罪所生之物。   ㈢綜上所述,依卷內事證,上開扣案物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 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本院自得 據聲請人之聲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故本案聲請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誤以該扣案物係供被告 等犯罪所用之物,並誤聲請沒收銷燬,惟依前開說明,該扣 案物既屬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本院仍可裁定宣告沒收,並 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聲請意旨之限制,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3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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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六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