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745號
TYDM,112,單禁沒,745,202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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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亞治



莊喻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宣告沒收(
111年度聲沒字第1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亞治莊喻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偵緝續一字第1、2號、110年 度偵續一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中所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3,4-亞甲 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微量第三 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芬納西泮、甲苯基乙基胺戊 酮等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1 年度偵緝續一字第1、2號、110年度偵續一字第25號為不起 訴處分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續一字第1、2號、110年度偵續一 字第25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本件扣案之如附表 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呈反應乙節,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平鎮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平鎮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及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月16日刑鑑字第1078026413號鑑 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又盛裝上開毒品之 包裝袋100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 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包裝袋內所沾殘之毒 品一體視之,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前開扣案物另檢出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 西酮、硝甲西泮(硝甲氮平)、芬納西泮、甲苯基乙基胺戊 酮之成分,惟依其現存狀態,無法與第二級毒品完全析離, 亦應併予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 ,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從而,本件聲請洵屬有 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附表:
扣案物 鑑定報告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卷頁 黑/紅色外包裝之毒品咖啡包100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月16日刑鑑字第1078026413號鑑定書 ㈠予以編號1至編號100,經檢視均為黑/紅色外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966.8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840.88公克)。 ㈡隨機抽取1包鑑定,經鑑定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芬納西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等成分(淨重8.34公克,取樣1.07公克,驗餘淨重7.27公克)。 107年度偵字第32583號卷第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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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