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3年度,10號
SLDV,93,智,10,2005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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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10號
原   告 晉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潘海濤律師
被   告 崇仁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陳志傑律師
複代理人  鄭昱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00000000N01號專利舉發案件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 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 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証書第 146482號「精簡式急救甦醒器進氣結構」新型專利,被告則 抗辯稱原告所有之上述新型專利,業經被告於91年11月15日 以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等語 。經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以原告主張之新型專利是否成立 為為據,而該專利業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00000000N01號 專利舉發案件受理在案,兩造又分別陳明本件應俟上述行政 爭訟程序確定後再予續行,本院亦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 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賴秋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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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崇仁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