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702號
TYDM,112,單禁沒,702,2023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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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明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毛重:零點壹柒公克,淨重:零點零零玖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聲沒字 第694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且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特 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復 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 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 字第102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於111年10月12日釋放出所,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738號、第2859號、第4229號、第5 53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㈡、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17公 克,淨重:0.009公克,驗餘淨重:0.005公克),經送台灣 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檢驗結果確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前開公司於111年5月19日 出具之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乙紙在卷足憑(見毒偵28 59號卷第47頁、第109頁、第111頁),是前開扣案物依首揭 規定所示,自屬違禁物,除鑑驗時滅失部分不再諭知沒收銷 燬外,其餘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 裝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 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 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應整體視 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宣告 沒收銷燬之。
㈢、綜上,本件檢察官聲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沒 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瑜甄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聲沒字第694號聲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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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