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兆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姜兆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 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62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 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 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業 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6271號不起訴處分確 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㈡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含袋毛重0.82公 克、0.25公克),均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因鑑驗 各取用0.020公克)等情,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警隊扣押 物品目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11月27日濫用 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96偵-510;報告編號:CH/2007 /B0655、CH/2007/B0654)及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 物庫收件;保管字號:96年保管字9210)在卷可憑。四、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盛裝上開毒品 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 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至檢驗取樣之 部分,因鑑驗後已用罄滅失,自無庸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五、末依卷附本案查獲現場照片、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警隊扣押 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保管 字號:96年安保管字1400)所示,本案於96年11月11日另經 警扣得(疑似)安非他命3包(含袋毛重1.02公克),於96 年11月16日經警送至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未附有相對應之鑑
驗報告),嗣經桃園地檢署於101年9月4日函請憲兵司令部 刑事鑑識中心鑑定上開扣案物,然因故結果未明(見96年度 毒偵字第6271號卷,第15、25、27、40、84至85頁),此部 分雖未經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沒收,然既有此不明之處,自允 宜由聲請人於查明後,另為適法之處理。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翁健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㈠ 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 1包(含袋毛重0.82公克,因鑑驗取用0.020公克) ㈡ 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 1包(含袋毛重0.25公克,因鑑驗取用0.020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