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榮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榮吉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9940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並於112年5月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而該案所查扣 之白色或透明結晶1包(驗前毛重0.5998公克)經送檢驗,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 0年10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 可稽,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
㈠被告楊榮吉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偵字第99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民國112 年5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執行檢察官簽呈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 臺北榮民總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0月22日北榮毒鑑字 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 對照表、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另上開毒 品包裝袋,因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 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 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包(驗前毛重0.5998公克,驗前淨重0.4374公克,因鑑識取用0.0021公克,驗餘量0.4353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0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