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617號
TYDM,112,單禁沒,617,2023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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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茂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1190號
),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0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茂志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1190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 袋毛重1.74公克),經送鑑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劉茂志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因為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52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1190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有前開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該案扣案之白色或透明結晶夾雜米粒 1包(含袋毛重1.5661公克,淨重1.1014公克,鑑驗取樣0.5 764公克),經送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字第23684號 卷第13至16頁)、臺北榮民總院109年7月16日毒品成分鑑定 書(見偵字第23684號卷第17頁)在卷可考,足認前開物品 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應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行 之技術,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 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 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



銷燬,附此敘明。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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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