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581號
TYDM,112,單禁沒,581,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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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國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馮國嫻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 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強制戒治期滿,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1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 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足參。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物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 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4年9月7日調科壹字第0800098090 0號鑑定書、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足認確係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 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均 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毒 品無法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 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 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報告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白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0.22公克,空包裝重0.16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4年9月7日調科壹字第08000980900號鑑定書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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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