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98號
TYDM,112,單禁沒,198,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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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建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17、12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至被告 另外涉犯同署110年度毒偵字第8320號施用毒品案件,經檢 察官適上開同一觀察、勒戒程序而以為上開不起訴效力所及 而簽報結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在卷可稽。上開簽結 案件中所扣得如附表所示物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 室111年1月2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扣押物品目錄表、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 對照表附卷可稽,足認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均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 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應一併整 體視為毒品,而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 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報告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白色粉末2包,總毛重1.10公克,總淨重0.664公克,驗餘總毛重1.097公克(2包取1鑑驗,該1包驗前毛重0.50公克,淨重0.30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公克,剩餘量0.299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月2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年度毒偵字第8320號卷第159頁)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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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