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2年度,27號
TYDM,112,原金訴,27,202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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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家富


葉素卿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
度偵字第12897 號)、移送併辦(111 年度偵字第38881 號、11
2 年度偵字第3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朱家富葉素卿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雖經本院 於民國112 年5 月23日辯論終結,惟因檢察官於同日移送併 辦(112 年度偵字第22684 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2 年7 月4 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 第4 法庭行審理程序。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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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