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437號
原 告 廖肇煕
被 告 李厚裕
陳功堯
邱金駿
謝翔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6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本條
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尚及於依民法負損
害賠償責任之人,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
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或依民法第
187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等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
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
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
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合於上開要件者,被害人自得於刑
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被告李厚裕、陳功
堯、謝翔渝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766號判決論處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刑,邱金駿則因通緝中而尚未審結,而上開判決
係認定陳功堯、李厚裕、邱金駿、謝翔渝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等罪之共同正犯,且為上開刑事案件共同被告,有上開判決可
參。李厚裕、陳功堯、謝翔渝、邱金駿共同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等行為,即均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依上開說明,原告仍得對
其等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因本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爾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