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429號
TYDM,111,附民,1429,202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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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429號
附民原告 梅天
附民被告 蕭臻懋 年籍、住居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10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原告梅天君於本院(原111年度審金訴870號;金訴字第778 號改分為)111年度壢金簡字第37號被告蕭臻懋被訴違反洗 錢防制法等案件案件繫屬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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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